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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法益及其构成要件的法益解释

         

摘要

在我国刑法立法上,伪证罪的法益已经从公民人身权利向国家司法利益转变.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复杂法益说"观点是旧刑法"人身权利说"的变种.伪证罪侵害的具体法益应当理解为"言词证据的司法运用".据此,对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作如下解释:在主体要件方面,将被害人解释为伪证罪的主体有其实质合理性,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担任言词证据记录工作的人故意做虚假记录的应当构成伪证罪;在主观要件方面,刑法对伪证罪设定的目的要求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法益需要;在客观要件方面,关于伪证行为中"虚假"的认定,"客观说"更符合伪证罪的保护法益,刑法将伪证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不符合伪证罪的法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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