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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和普遍直观

     

摘要

直观是需要得到充实的意向,它也意味着对于"对象"或对象性形式等的原本把握.范畴直观意味着以下步骤的统一:直接地"一下子"感知到对象;在对这"同一个"对象的感知的基础上转变目光,意指那不同于素朴感知之对象的某些非实在因素,并使实项的材料获得质性规定;以实项材料对非实在的因素等进行"代现",从而让新的对象显现出来.在这里,范畴形式、事态等都成了自身给予性.普遍对象不是意识的实项材料,也不是意识的功能;对某某种类等的意指(这一特殊的立义行为)的进行和一般对象的成立是同时发生的.普遍直观意味着一般概念的意向获得了明见的被给予性.在此视野中,胡塞尔现象学的更深考虑可以得到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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