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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出手时就出手——行政法中的“及时”研究

         

摘要

行政法中的"及时"是一个"模糊时间概念",如何判断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及时"与否在主观上主体积极能动,客观上在允许的条件下积极作为,且时间上最短。"及时"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对公民权的保护,是实现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更有利于树立行政权威。未"及时"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与不合理性。而"及时"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人们对该行为的自觉认同程度。对未"及时"违法与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继续履行义务是实现其法律效力的主要方式。行政"及时"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义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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