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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物权法定原则之修订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脊柱,在各国物权体系的构筑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严格执行物权法定主义势必产生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脱节的风险.台湾“民法”第757条2009年的修订顺势将习惯(法)纳入物权法定之“法”的行列,借以弥补物权法定之不足.该条修订符合台湾地区的现实需要,对我国大陆物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三点借鉴意义.一是我国物权法研究应该抛弃“准物权”这一法学概念及其理论;二是我国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应当不包括习惯法;三是我国采取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四位一体”规范物权的思路应该得到褒扬和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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