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便衣取证

     

摘要

便衣取证事实上作为常态的取证方式,取证本身没有多大问题,问题在于“便衣”的取证方法;便衣取证作为非正态现象,既不能任性扩大取证范围,又不能违背道德法治原则滥取证.具体而言,既无法散发法理或法律价值,又不能有效避免主体身份尴尬,也不能确保职权法定、职务法定和职责法定的合法身份,还不能充分显现程序价值内涵,更无法追求高品质的道德衡量,自带“不太干净”的方法要素影响其效力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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