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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法院审查难题及其破解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让自愿性审查成为诉讼制度发展的焦点之一,然而,在当前制度语境下,进行自愿性审查面临着证据规则的结构缺失、主流观点的认识偏差、主观意愿的客观评价困难等难题。当前学界形成了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控制”为判断标准,以“律师介入权”“后果知情权”“意愿撤回权”“自愿事实被审理权”等四项权利为供给侧保障的改革思路,即“一线四权”的自愿性保障体系,但这未能达到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要求。对此,应着力建构“内外融贯性”标准系统,即将内部性标准与外部性标准进行勾连。内部性标准包括概括认罪的基本忠诚度标准、认罪事实的经验协调性标准,外部性标准包括程序分流的路径盖然性标准、诉讼全程的程序合规性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被追诉人的庭前单独答辩程序、否定自愿性认罪的一断终局机制、否定自愿性认罪的程序即转机制作为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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