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条'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研究-刘士国-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研究

         

摘要

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责任关系,"权利"和"利益"不是并列关系.民事利益受损害,在侵权法是权利受侵害的结果.国外立法,特别是日本的判例、学说和民法典的修定,均否认"权利"之外"利益"的存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中,有一种观点主张侵权法除调整侵害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外,还应调整侵害所谓单纯利益产生的关系.此种主张欠妥.为避免争议,侵权法也可延用<民法通则>第106条"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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