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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再判定——兼析《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建议稿)第71条

         

摘要

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作为开端,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已走过12个年头.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常常遭遇"听而不证"、 "证而无力"的困境和尴尬,致使听证往往流于形式,其本身所固有的重要证据价值远远未发挥出来.究其因,主要源于听证笔录效力界定的不完善,证据规则不全,<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建议稿)尽管对某些证据规则有所细化,但仍然没有明晰该类证据的效力问题.因此,本文对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进行再判定,从诉讼民主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来分析,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应及于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程序中,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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