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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之制度构建

         

摘要

cqvip: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二元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相比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执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具有易发现违法行为、成本低、主动性强、监督公执行以及弥补公共资源不足等优势,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包括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基于对国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立法与实践的分析和借鉴,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实体制度应从主体资格、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排除侵害等方面进行构建。程序制度方面,基于本身违法行为的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协议等垄断行为宜适用直接执行模式;基于合理分析规则的合并、纵向地域限制和联营等垄断行为宜适用审决前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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