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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及汉初行政惩罚中的官吏代偿

         

摘要

cqvip:秦及汉初的官吏代偿是对官吏行政处罚后进行的再处罚,其一般过程为先对官吏处以财产上的赀罚,对官府造成实际损失后,再让官吏进行代偿。官吏实行代偿的基本条件有三:官吏的行政失误给官府造成实际损失;代偿涉及的事务有相应的文书记载;代偿涉及的事务一般对秦地方行政有重要影响。另外,秦简牍中的“负”不可简单等同于“偿”,“负”作惩罚性用语,表示欠付之意,可理解为与他人构成欠付关系;“偿”多表示清偿,通常可用钱财或者其他给付行为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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