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韦伯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元理论比较

韦伯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元理论比较

     

摘要

从合理性的视角给法治一种元理论的解释,韦伯与哈贝马斯的研究路径各有千秋.韦伯根据波普尔对世界的三种区分,即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将其目的行为对准客观世界,并以目的行为为取向,型构其形式理性主义.韦伯的形式法治直接导源于他的形式合理性.哈贝马斯在世界三分的基础上,引入世界的第四个界面,即生活世界.以此为切入点,哈贝马斯以沟通为行为取向,建构其交往理性主义.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正是通过对交往理性的建构才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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