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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类型化及其真实性判断

     

摘要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已将电子数据纳入到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中,接下来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数据审查规则.然而,目前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识尚存在以偏概全等误区,要想正确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必须首先对其作类型化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标准.有别于以往对电子证据的分类,文章以司法应用为目的,根据不同的提供主体,将电子数据分为孤立数据和系统数据,前者包括可编辑数据、只读数据与不可读数据,后者包括二维数据和多维数据.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存在不同的真实性判断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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