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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权救济机制的缺失与完善

             

摘要

无救济无权利,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国家必须有一套相应的救济制度以恢复其权利,否则,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将沦落为空中楼阁,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既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同样,法律规定了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享有自治权.但是,救济机制的不完善,就有可能导致自治权被虚置,村民自治无法得到切实的实行.因此,有必要从权力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来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实现,而这其中,司法救济是最为重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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