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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基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考察

         

摘要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作为一种面向涉案财物的诉讼程序,对特别没收程序的进一步分析有必要结合民事法和刑事实体法的知识和理论.在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上,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所有权标准存在着不合理限制案外人参与权的问题,有必要将所有权的范围扩展至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从证据法理上讲,检察机关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其所申请没收的财物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倘若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主张合法权益,其需要就涉案财物的权属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此外,由于争议对象和裁判标准的不同,特别没收程序中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存在着排除合理怀疑和优势证据两种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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