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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

             

摘要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既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又侵犯了国家机关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实施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包庇、纵容行为限于事后行为 ;主体为没有参与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是间接故意。在司法适用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及正确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和准确理解“情节严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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