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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交通渠化弥补法的局限性是交通事故预防的应有理念

         

摘要

本文从法理学中法的局限性理论、事故防治工程学中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可预防性理论、综合治理的原则和道路交通系统安全控制理论出发,探索了利用交通渠化弥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局限性来预防交通事故的必要性,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对交通参与者权利义务的静态调整方式,而交通渠化是对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的动态调整方式,两者需要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才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功能最大化,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目的。文章结尾,笔者阐述了实践中应该采取的一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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