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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伦理学的两种可能形态:康德与王阳明

         

摘要

康德和王阳明分别呈现了自律伦理学的两种可能形态,即康德关于“意志自律”的阐发与阳明关于“良知自发”的诠释.如果仅仅是在“自我立法、自我遵守”的意义上谈论“自律”概念,那么二者有着相似的义理结构,这集中体现为其关于道德动机的阐发,即德性作为主体的内在品格逻辑地指向自我成就,因而我们的道德意识中含有一种动力,能够促使我们去实践德性所要求的行动.不过,康德和王阳明分别赋予了自律伦理学两种可能的形态,这种差别根源于二者对自律主体的不同设定.基于中西方异质的情理精神,康德的自律主体有着情理二分的人格组成,阳明的自律主体则是情理合一的存在,其中的关键是二者对“情”的理解.从更广的意义上看,这种设定又逻辑地构成了他们相异伦理学体系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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