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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基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双重视角

         

摘要

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判断应避免陷于诉讼标的识别困难的窠臼,并落于实体法与诉讼法观点截然对立的偏误。应从实体法的静态视角出发,检视诉讼标的背后实体权利义务的性质,考察实体法对权利行使、义务承担方式的规定,将普通共同诉讼作为连带责任的基本诉讼形态。于此同时,需以诉讼法的动态视角加以调整。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衡量债权人的特殊保护利益、法院代表的公共利益、各连带责任人的利益,综合实体法和诉讼法的价值追求,控制各方的利益平衡,以此确定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追加、程序的合并、法官的释明、后诉的遮断效等问题,寻找保全整体利益的最优方案,以应对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联动与交互,尽力避免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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