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取消保证期间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开始与中断

论取消保证期间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开始与中断

     

摘要

取消保证期间不但能消除因保证期间存在而带来的法律性质界定上的迷雾,又有利于统一保证债务在保证制度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从而达到简化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目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触点",以请求权的行使未果为开启的"时间节点".传统民法理论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法定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主张权利"能够导致保证合同诉讼中断,其他情形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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