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胁从犯之应然理论定位

     

摘要

从解释论出发,将胁从犯定位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类型,存在着逻辑及情理上的诸多问题;反之,如将其定位为法定从宽情节,则能消除以上诸多弊病,且能更好地与“刑法不能强求英雄主义”的人性立法精神契合.因此,从立法论出发,宜对现有1997年刑法第28条的内容作一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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