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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

胁从犯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9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7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胁从犯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韩莹、魏东、任彦君等。

胁从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7 占比:100.00%

总计:97篇

胁从犯—发文趋势图

胁从犯

-研究学者

  • 韩莹
  • 魏东
  • 任彦君
  • 刘霜
  • 孙祎晨
  • 应彩云
  • 朱金高
  • 游伟
  • 蒋莺
  • 邹宇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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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宁
    • 摘要: “受胁迫而参加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由紧急避险、胁从犯和不可抗拒行为的相关规定共同规制,通过区分胁从犯与其他相邻概念进一步确定了胁从犯的前提条件和限度条件。胁从犯的前提条件胁迫既包括人为胁迫也包括环境胁迫,胁迫的程度应达到足以使行为人的意志自由受限的程度,胁迫的对象限于与本人相关的利益。胁从犯对被胁迫而侵害法益的限度没有具体的要求,即受胁迫者无论实施了侵害较小法益的行为还是较大法益的行为,只要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就构成胁从犯
    • 佀同方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后,历经十一次修正,更趋科学化、规范化。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对共同犯罪主体类型的划分,一直沿用“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五分法”;第四节对单位犯罪则沿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两分法”。但在分则条文和修正案、司法解释中,均出现了“积极参加的”“多次参加的”等十种犯罪主体类型新表述。
    • 刘明祥
    • 摘要: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学中特有的概念,由来于“胁从不问”的刑事政策.通说将刑法第28条规定的胁从犯定位为与主犯、从犯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人,这与我国刑法采取的划分主从犯的标准不符,且有内在逻辑矛盾;也有论者把“被胁迫参加犯罪”视为法定量刑情节,这同样不能合理解释该条规定,而且还会造成处罚的不均衡.如果视胁从犯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从犯,通说及其他学说对胁从犯归属的解释缺陷即可得到有效弥补.胁从犯除了应具备从犯的成立要件之外,还应具备“被胁迫参加犯罪”这一特有要件,厘清被胁迫的含义、程度及其紧迫性是正确理解“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关键所在.
    • 蔡可睿
    • 摘要: 司法实践对被胁迫行为的认定仅仅局限于胁从犯理论,这是对被胁迫行为的内涵在理解范围上的缩小和局限.我国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既包括阻却犯罪的被胁迫行为,也包括影响量刑的被胁迫行为.被胁迫行为应当包含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受到绝对强制无法做出自由选择的被胁迫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第二种是受到相对强制能够做出选择但不负刑事责任的被胁迫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第三种是成立故意犯罪和避险过当的被胁迫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胁从犯”的规定.
    • 杨思蒙
    • 摘要: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针对违法性行为的评价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和标准;但相反在认定正当化行为时、 即刑法允许何种行为时,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不确定和未完善的现象.因此,本文将对近年来发生的有关受迫行为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此来发现受迫行为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困境和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受迫行为在我国、 即我国刑法中胁从犯和紧急避险规定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最后针对所提问题,求得我国受迫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缘由是对于紧急避险和胁从犯理论界限的模糊定义、 无法给予受迫行为在我国刑法体系下一个区分标准.
    • 汤浩圩
    • 摘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性质恶劣、破坏严重的犯罪活动,极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为视角讨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罚除了具有惩罚、社会威慑功能之外,还具有改造、挽救和社会教育功能.在犯罪集团内部施行区别化对待政策,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组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从犯和胁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 刘昊
    • 摘要: 立法实效以立法实用为前提,实用之标准核心在于"规范的可适用性".以裁判文书网为检索样本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胁从犯规定的适用率很低,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传统刑法理论将胁从犯理解为"独立共犯种类",由此导致认定胁从犯过程中胁从犯所起到的作用认定和胁迫认定缺乏明确标准,进而模糊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等阻却事由的界限.因此,有必要对以往"胁从犯废除论者"的观点予以辩证式的考察与借鉴,以期提高胁迫事实之于刑法的司法实用性.
    • 王志鑫
    • 摘要: 某市首富被胁迫杀人案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且法院并未对章某进行判罚.对于章某被胁迫杀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界上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从不同角度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以求一种适合该案的解决办法,从而维护法律的正义性与稳定性.
    • 张慧敏
    • 摘要: 胁从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刑法概念,它是指行为人遭受到了胁迫者的威胁强迫,违反自己的内心意识做出的违法犯罪活动.它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但在刑法学中没有得到普遍地重视.如何正确认定胁从犯仅仅局限于刑法条文的表面.相关的法律课本和专著研究谈及的较少,从而导致胁从犯的理论知识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胁从犯的正确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进行了错误的认定,可能会放纵犯罪分子或者刑致无辜的使无辜的人遭受处罚等严重的后果.深入分析胁从犯的相关知识,寻找正确的界定标准对相关案件中的胁从犯的的定罪量刑意义非凡,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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