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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中的召回制度

     

摘要

在生产力与消费力日益增长的今天,召回已成为了维护权益的重要方式。我国传统的召回制度本质是教育性的,召回法律规章的责任性、程序性规定不足导致生产者消极履行义务,适用范围狭窄导致行政机关难以依法监管。为顺应新时代行政法与规制召回行为的需要,有必要归纳召回制度的内涵与法律关系,分析自主召回与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以强化召回的可执行性。充分依赖召回的中性作用,通过“部分停止执行”来规制行政权力,加入后续强制措施保障,完善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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