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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形式性悖论的新兴权利证立机制

         

摘要

新兴权利证立机制的研究缺乏理论上的统一性。通过回应新兴权利的现实纷争与“权利泛化”之间的关系,可以明确新兴权利包括法律权利的边缘性利益、法外利益或类型化中的利益三种类型,新兴权利也因此是法外利益和法律利益的转换装置。新兴权利体现了不断变动的社会利益和相对安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结构性张力,并因“法律形式性悖论”持续的自我生产而获得权利证立的可能。“法律形式性悖论”生成新兴权利的动力体现为基于法律论辩之重叠性共识的“禁止拒绝裁判”命题,其哲学基础是“人是规范运用者”命题,而其具体的操作方法则是“二阶证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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