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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典》上的债权人代位权

     

摘要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其从权利、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两个要件.此处所谓债权,包括债权本体及其变形和权能.对所谓从权利也宜从宽解释.所谓"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相较"对债权造成损害"在表达上更准确,兼顾了多项规则或措施.应当采取"无资力说""特定物债权说"并行而立且各自适用的模式来认定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受到影响.应当以债务人现实可控的财产为限判断其是否陷入无资力状态,而非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额与负债总额的差距作为判断依据.中国《民法典》原则上坚持代位权人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受到一定的限制,此仍有待完善.有必要通过解释论予以适当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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