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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人格权到公法人格权——人格权研究的范式重塑与制度展开

     

摘要

人格权的宪法化具有“宣示”、“拓展”与“型塑”三功能:彰显基本人权保护的客观秩序价值;拓展人格权保护的公法框架;塑造人格权保护的私法制度.但在中国现行宪法监督体制框架下,宪法人格权面临范式禁锢,其拓展和型塑功能短期内无法发挥;其宣示功能于事无补,治标不治本.有必要实现由宪法人格权向公法人格权的范式重塑转变,在宪法所确立的一般人格权框架下,构建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相结合的人格权法律保障体系.消极权能主要针对公法的秩序行政功能,强调人格权针对国家权力的消极对抗功能,通过在行政法原则中内化人格权保护逻辑的形式,防范公权力对人格权的侵犯;积极权能主要针对公法的给付行政功能,强调当代经济社会背景下国家在保障人权层面的政府责任,既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又通过立法加强身份性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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