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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公信原则——以不动产领域为视角

             

摘要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当然的具有公信力,公信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不动产领域,所谓公信原则的一般法理在我国<物权法>中是不存在的.登记无疑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但是否有公信力完全由立法者的选择使然,而非公示的必然结果.不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公信原则的体现,登记薄的推定效力亦不是登记公信力.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公信原则,是充分考量了我国现阶段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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