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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救济程序的边界——兼论《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之修改

     

摘要

既判力有正负两方面的价值,正向价值排斥再审,而负向价值又是再审存在的逻辑前提所在.对既判力的正负向价值进行界定和明确,以确定既判力作用的合理边界.再审程序不同于普通救济程序,除了在于它的救济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或成为确定裁判)外,更重要的是再审程序特有的原则.这次的再审程序对再审事由的细化,更加强调了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对再审事由的规定还是没有突破实质性错误不能提起再审的法治国家的原则,再审事由朝着这方面发展才能更加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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