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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史学印证方法比较研究

     

摘要

中国史学一直有"孤证不立"的传统。陈寅恪提出并实践"诗史互证"研究方法,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主张地下文物与传世史籍的互证。后又有"三重证据法""四重证据法"提出,以拓宽史料领域,增强史实客观性。多重证据法即互证法亦即印证法。它与兰克(L·V·Ranke)提出的"外证法"和"内证法"学理上一致。多重证据法"由一到多"的发展,体现出对印证广度与厚度的关注。而且多重证据法重视新证据的发现,在研究中,史学家已注意到历史证据的不同类型及其不同功用。不同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方法在法证据学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史学的多重证据法与法证据学的印证证明方法相比较,共同之处表现在二者的证明目的、性质与对象以及对印证方法使用的基本方式具有相同性,参与印证的证据材料类型也具有相同性。但二者也有一定区别:包括印证材料的类型有别,印证证明的要求和标准不同,法学运用印证的广度与深度明显大于史学。为保证客观性,法学印证过程中运用的推论方法与阐释方法受较严格限制。法学与史学运用印证方法"和而不同",但亦可通过比较研究获得启迪,改善各自的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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