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

     

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技侦证据材料法庭审核的三种规范模式,在未来的实践运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潜在性问题:法庭审核的三种规范模式蜕变为单一的庭外调查;而辩护律师又难以介入庭外调查程序;加之技侦种类的不明确,庭外调查最终可能异化为秘密审判.唯有明确技侦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线索指向和证据使用的双重功能定位,恪守最后使用原则,理清技侦手段所获实物类证据材料和作为人证的言词类证据材料的分类审核程序,才能将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使用效果发挥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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