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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酬应税项目的再思r——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切入

     

摘要

目前关于实习生报酬税目问题的讨论并没有取得共识,该问题根源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回溯工薪所得与劳务所得认定标准的立法谱系,说明判断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人身从属性,不能将劳动合同等价为人身从属性.纯粹从有无劳动合同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所得是否认定为工薪所得,在条文逻辑、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上均对实习报酬税目判断产生消极影响.针对劳务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的社会现实,需要我们借助法律解释技术,以目的解释、法律推定和设证推理等方式,严格依法认定劳务所得,并结合现有案例和法律法规明确人身从属性的判断标准.在难以判断时,从立法原意和社会效果出发,推定为工薪所得,从而更新实习报酬应税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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