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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摘要

关于“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问题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但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区别于市场交易行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涉它性,而且公司设立过程中并未涉及到激烈矛盾的利益衡量问题.此外,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时,无权处分人兼有“双重身份”,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带来困境.因此,不宜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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