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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之批判与反思

         

摘要

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各个版本的风险刑法理论均系基于对风险概念过于狭隘或宽泛的解读,并未契合风险社会理论的理论内核,有待进行批判和反思。风险社会之“风险”应认定为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必然出现的科技风险,其特征在于不可控性和自反性。风险社会来临,实际意味着传统的风险防范机制的体系性失灵。鉴于此,在价值层面,应限制预防刑法趋向,而坚持自由刑法立场;在教义学方面,要从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层面防范刑法理论的“风险”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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