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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反思——以《行政协议规定》第10条为考察对象

     

摘要

《行政协议规定》第10条采取了"合法性"与"合意性"二分的举证路径,规定了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给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规范指导.但是,该条也存在着举证类型不全、逻辑结构混乱"、举证标准"与"审查类型"相混同的问题,因而有必要予以完善:以"审查类型"为基点,沿用"合法性"与"合意性"二分的"举证标准",明确行政协议是否成立、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被告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撤销行政协议、主张行政协议无效的举证责任,从而构建"三步走"的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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