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仁性和智性在道德存有中的不同作用

仁性和智性在道德存有中的不同作用

     

摘要

道德存有是儒家学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牟宗三受教于熊十力后一生特别关注的话题。但受理性、感性两分法的局限,他的阐发尚有一些不足。如果将这个思想置于儒家生生伦理学智性、仁性、欲性三分法的框架之中,情况将有明显的改观。按照三分法,仁性和智性在道德存有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仁性负责创生存有,这种创生是通过呈现实现的,而这种呈现的思维方式并非如牟宗三所说是康德意义的智的直觉。智性负责认知,这一认知既可以通过内识证明为什么说道德存有是通过仁性呈现实现的,仁性为什么可以这种意义的呈现,又可以通过外识证明外部对象的存在,从而对道德存有问题加以清楚的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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