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认识因素的判断同一性论证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认识因素的判断同一性论证

     

摘要

明知是故意的认识因素,认识内容应严格限定在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上.分则明知的含义与总则明知无实质差别,只是认识内容有所特指.分则明知与总则明知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应坚持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观点,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过程不仅是形式违法性判断过程,也是明知判断过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明知,伴随第一阶层的判断结束而结束.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等实质违法性认识属于价值判断,是第二阶层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明知的认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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