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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以《民法典(草案)》第404条为切入点

     

摘要

《民法典(草案)》第404条将原适用于浮动抵押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扩张于一般动产抵押,其正当性基础有三:抵押人、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导向效率价值的交易促进以及缘于权利外观的信赖保护。"正常经营活动"指经营者遵循交易规则与连贯性,以通常销售动产为标的之买卖、互易及债务清偿等不损害抵押权的活动;"合理价款"应依动产类型区分判断且不要求"已支付";"取得抵押财产"指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买受人"善意"要求其不知交易行为损害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与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之间不存在冲突,是与整个动产抵押制度体系相协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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