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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摘要

在法律解释论视野和司法实践层面,《合同法》167条解除权的适用范围都不应仅限于消费者合同。同时,《合同法》167条的解除权适用的要件包括价款的分期性以及标的物先行交付,而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可以将股东名册的变更或工商机关股东的变更登记视为股权交付的时点,进而可以得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167条规定的解除权的结论。基于商法强化私法自治的理念,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法》167条中的支付全部价款和解除合同的适用并无顺位。实然状态的司法实践中,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合同法》167条规定的解除权在个案中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考虑交易稳定性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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