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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性权利研究

         

摘要

行政法的人权保障价值最集中的体现为参与主体行政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并具体化为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工具价值、保障平等主体地位的内在价值、平衡行政优先权的制度价值、促使权力运作合理化的实践价值等.以行政执法过程为主线,可以把行政程序性权利划分为发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防御权等内容,这种分类方式有利于理解行政程序性权利对于行政执法过程的不同推动作用.行政程序性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权利宣示制度、规范转化制度和救济补救制度等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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