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关于程序与实体的法哲学思考

关于程序与实体的法哲学思考

     

摘要

主观的目的能否变为现实取决于手段是否有效,因此,目的一旦确定,手段就显得更重要,因为手段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实体之所以是目的就在于它是行为本身,是主体的预期,而程序是行为的过程、载体,是达成实体之手段、行动.程序由此表现出主观价值性、外在的强制性、内在的科学性、相对的独立性、对人的公开性等特点,而实体的价值在于为程序指明方向、引发程序的启动和完善、体现着主体的价值追求,并在逻辑上先于程序而存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