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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之完善建议

         

摘要

基于当事人授权理论、法律授权理论、完成使命理论等理论支撑,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确立并完善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需通过延后法院介入仲裁的时机、增加法院对不服仲裁庭裁定的受诉规定、废除法院内部的层报制度,进而规范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控制;同时,需取消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异议决定权、撤消仲裁机构的前置表面审查程序,使得仲裁机构回归其辅助地位的本位;还需弥补现行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情形的立法疏漏、扩充仲裁庭审理管辖权异议案由、赋予仲裁庭对继续仲裁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健全仲裁庭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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