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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四川盐井契约纠纷成因论析

     

摘要

民国时期四川盐业契约之所以产生纠纷,是由于这些契约关系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盐业契约主体有地主、承首人、逗工本出资的合伙人,他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内部和外部关系,权利和义务互相依赖,在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影响到他方权利的实现.盐业契约履行过程复杂,其一是履行时间长,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其二是在履行过程中股份还可以转让,形成复杂的上、中、下节关系.因此在漫长的岁月里,时势的变迁、人事的变故都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在所难免.在盐井经营的租佃契约关系中存在预佃约、续佃约、转佃约、抵佃约等复杂的契约关系,在互相竞争、时代变迁剧烈的时代,不断的私佃、转佃,反复转手,出现一物数主、混争冒认,以致纠葛不清,讼案不断.加之当时规范契约关系的主要是盐业习惯法,这些盐业习惯法本身也存在粗漏和不够明确之处,在现实的契约关系中当事人都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去诠释习惯法,这也会导致盐业契约纠纷,且诉讼中纠纷还会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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