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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探讨——以朱某等五人诉原企业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为例

         

摘要

由于业务的需要,外资并购中被收购企业需相关员工工作至并购日,而外资并购审批的不确定性与劳动关系处理的确定性易产生冲突.以朱某等五人起诉其原企业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为例,在外资并购的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一类争议性务款应理解为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契约,但劳资双方另行合意劳动者继续留下工作直至收购完成.劳动合同解除后,留下继续工作的员工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之后的离职行为系向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我国应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在外资并购涉及劳动者安置的情况时放宽对于约定终止的限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与相关员工签订有最长时间限制的,以收购完成或者劳动者订立其他新的劳动合同为约定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以填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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