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之缺陷

         

摘要

新<合同法>细化了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使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更为明确,司法适用上更加方便.但其中仍有一些方面规定得不尽合理,如关于被代理人有无过错是不是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将表见代理范围局限于"订立合同"过于狭小等.文章试从这两个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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