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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摘要

《合同法》虽然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但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却未予以规定,学理上对此也颇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将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从表见代理的定义、性质、制度价值、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所应该包含的内容、相对人理由的内涵、应区分表见代理制度在民法和商法上的适用等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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