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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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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导 论

0.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0.2研究现状与论文创新

0.3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1表见代理制度的概述

1.1表见代理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1.2表见代理制度的历史渊源

1.3表见代理制度的性质和价值取向

2表见代理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2.1两大法系的立法比较

2.2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类型进行比较

2.3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评析

3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不足

3.1构成要件方面

3.2具体制度方面

4 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建议

4.1构成要件方面

4.2具体制度方面

4.3立法体例方面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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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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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理制度作为民商法中的基本制度之一,实现了行为主体和行为后果的分离,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表见代理作为代理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后来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所不同程度的采用,并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我国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中,学术界对表见代理的性质、类型、构成要件等问题曾存在诸多分歧,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65条、66条和《合同法》第49条,合同法首次具有了明确的法条表述,从而结束了学术界关于我国究竟有无表见代理的争议,使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条文过于简略,仍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纷繁问题,甚至已出现的判决中对同样情况因法官的认识不同而结论大相径庭。
  表见代理制度的关键问题在于表见代理的性质、类型、构成要件三个方面,本文主要通过对表见代理制度基本问题的概述,对两大法系各国的立法比较,对构成要件和类型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立法规制的分析来展现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缺陷,从构成要件、具体制度和立法体例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有利于实现表见代理制度宗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衡平交易安全的利益冲突,鼓励交易和倡导效率,维护代理制度信用,完善我国表见代理的法律体系,能够推动将来民法典的制订。
  最后,在结语中对本文的选题、文章内容以及期望做了简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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