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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摘要

2015年行政协议作为法律专用名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重大修改,表明在实践中行政协议得到普遍运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也有了进一步发展。但由于立法过度注重对协议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导致行政机关救济途径存在法律空白。本文认为针对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救济途径问题,应走渐进式改革的路径。即由协议一方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在规范其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同时,将申请法院非诉执行作为最终保护路径,逐渐统一立法,建立平衡双方利益的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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