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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祁门凌氏《合同文约誊契簿》看清代徽州“中人”的中资

         

摘要

无“中”不契约,契约中的第三方参与者——“中人”在职能与称谓上不断演变.在乾嘉时期的祁门地区,中人的中资大约是总交易额的3%至10%,一般由获得交易钱财的一方支付或者交易双方平摊.中人是否收取中资,多与其社会来源以及功能的发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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