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7年余英时先生发表了一篇有关招魂仪式的短文,其中引用古代道教经书《太平经》的文字以说明亡魂面对地狱司法体系的情形:为恶不止,与死籍相连,传付土府,藏其形骸,何时复出乎?精魂拘闭,问生时所为,辞语不同,复见掠治,魂神苦极,是谁之过乎? 余先生对于地狱司法体系的分析具有相当的启发性,促使人们认真思考中国文化中宗教与司法的关系,笔者遂对此一题目产生很大的兴趣。实则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学者开始关注中国地狱信仰的历史与演变,尤其是Stephen Teiser(史太文)的两本专著分别探讨了中元普渡与十王信仰的发展,对于学术界有重大的影响力。不过,或许是因为上述研究把重点摆在中国佛教史这个领域,因而低估了中国本土宗教传统(特别是道教)在地狱信仰发展史中也曾扮演的关键角色。本文以余先生引述《太平经》地狱司法体系作为基础,试图说明道教对于中国法律文化之建构所发挥的影响。rn 本文提出下列假设:(1)在佛教信仰尚未传进来之前,中国本土宗教传统(包括道教)认为地狱是一种类似人间法院(衙门)或监狱的场所;(2)除了地狱司法体系的信仰之外,道教仪式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其中,道教驱邪仪式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这类仪式往往把驱逐妖魔鬼怪的过程当作神判仪式来进行,跟阳间真正司法审判有重叠之处;(3)道教驱邪仪式对于程序正义的重视,可以显示出其司法面向,它们特别强调所有鬼怪必须经过完备的法律程序,方能受到惩处;其司法体系甚至也包含对道教的神明与神职人员的约束,构成了“司法性的驱邪典范(judicial exorcistic paradi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