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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法中的表见代理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又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但在社会商业活动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介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的代理形式,即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应属于无权代理之一种,但是表见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一般无权代理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代理之效果,而在表见代理之情形下,将直接产生代理之效果,无须本人追认。本人应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善意且无过失之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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