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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辖权异议制度

     

摘要

管辖权异议制度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又是对法院行使权力的监督制度,其设计应当兼顾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两方面的价值追求.文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限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不可作为异议的主体;除了地域管辖外,级别管辖也应当被作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由此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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